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是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
3、民间借贷既是经济现象,也是法律现象,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合约形式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是否有偿等,以借贷物的实际支付为前提,形成特定的
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