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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程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10.15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审理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验法院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再审申请的提出,并不能导致判决裁定的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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