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
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
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原决定机关必须发出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如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形的,应该退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