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撬窃居民住宅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商店等。由于这类犯罪所窃之物多为现金、证券、金银饰品、衣食物品,可直接享用,故为多数未成年犯所选择,而本地未成年犯较之外埠的接受教育、信息量多,心理素质较强,加之对地形、人员熟悉,实施该类犯罪更多。城市建筑独居形式、居民白天上学上班、常日制单位夜间值班巡逻松懈,以及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隔阂等等。为这类犯罪提供了时间、空间、社会心理的暗角。
第二,盗窃单位、工地、仓库工业用料和生产资料。这类犯罪多为外埠未成年人所为,他们人生地不熟,往往选择铝锭、电缆线、铜棒为目标,这些东西虽然笨重、目标大,又不能直接享用,但因为有“下家”、卖价高,所以为外埠未成年人乐于实施。一旦得手后,他们往往立即销赃。
第三,窃车。未成年人窃车案几乎都表现为窃车——销赃——花用赃款——再窃车的行为过程,例外的也是用于实施其他盗窃时作代步之需。由此可见,现在大部分
未成年盗窃犯对公私财物占有的故意是十分明白、明确和坚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