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例如:张三在北京购买了一处住房,他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专有权利,同时对走廊、楼梯、小区绿地等公共设施与其它居住在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
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推行,公民在购房时因资金数额和实际需要的限制,造成一栋房被区分为数个部分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对这种区分的数个部分所有权,我国
房产管理部门是准予登记的,这就产生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例如,一幢楼房的不同楼层或单元为不同的人所购买,各所有人对自己购买的部分享所有权并得到法律确认。同时,同一幢楼房的各个所有人为了保有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又形成了房屋共有关系。因此,当一幢建筑物被区分为数个部分时,其中有专有部分,也有共有部分,这种在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