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被告:李某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张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
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京朝x字第2x号,双方自20年月起即常住在朝阳区朝阳路x号楼xx室。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年月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
(20)朝民初字第2xx号民事判决,
确定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元/月。
在
(20)朝民初字第27x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年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
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小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小某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年月日
变更抚养权的诉讼的格式如上,望采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