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郊区
农村土地承包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承包合同双方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郊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费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个人或者生产经营组织,承包或者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除按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等义务外,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以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费用。
(三)土地承包费数额应当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土地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
实行土地承包到户的,土地承包费即为村提留、乡统筹费,列入农民负担监督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