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是关于故意伤害的辩护词的相关回答。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最新贪污罪辩护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总的辩护意见是:公诉人对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又以欺骗的方法参加房改,侵吞公款,数额较大,
构成贪污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其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多购房的行为属于房改中的违纪行为,
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关于贪污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必须是出自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目的。
3、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与威信。
4、贪污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上述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罪的一个必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上述主体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其主管、经营或者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不包括利用其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其创造条件,使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
其次,客观方面必须是采取直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侵吞,据为己有;骗取是指以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