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八级伤残,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
2、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30%×20年。
3、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4、护理费:住院期间所需护理费用。
5、住院
伙食补助费:按当地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6、营养费:按伤情所需康复必需的营养费。
7、被扶养人生活费: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8、交通费:合理的交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