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
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根据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可知,犯本罪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