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其特征是:
1.无效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2.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
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劳动合同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即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违法的劳动合同有两种表现:一是合同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相抵触,如雇佣某人为赌场保镖;二是
合同当事人滥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如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来实现违法的目的。例如:
(1)受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2)受威胁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3)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无效;
(4)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5)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准结婚”“不准怀孕”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