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
法定撤销权。
一、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
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合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采用哪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登记,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和
法定代理人),即可
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构成撤销事由,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
二是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严重的结果。
三是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此项撤销事由,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
二是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三是受赠人有扶养能力。
3、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构成撤销事由。
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赠与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即消灭。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