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
不适用诉讼时效。
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其对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而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便是股东出资,对股东补足出资适用诉讼时效,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
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