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交法第76条,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是划分机动车掉头
被电动车撞事故责任的重点。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
不承担责任。
如果对方属于超标车,就是机动车了,不适用
无过错原则,在双方同一个车道的前提下,机动车在前面,路权就高于非机动车,如果机动车开闪光灯调头,被非机动车撞,那是属于非机动车追尾,负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