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
民事诉讼案件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以及财产的损失,当事人可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的保全,这样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实践中,法院是可以主动下令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
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
利害关系人起诉之前或者之后,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处分的强制措施。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