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的时间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
授权委托书;4、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6、债权申报书。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
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提供以下材料: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6、债权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