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为终局裁决,包括以下情形:
(1)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终局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