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诉状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和盖章。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