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2)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3)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4)在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
惩罚性赔偿责任;
(5)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6)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