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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2.10.15

一、征税的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 60,另两方各占 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 0、2 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五、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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