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的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
60,另两方各占
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
0、2
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五、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