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