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
1.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
2.复核死刑案件,核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3.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为数很少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
重大刑事案件,这样既可以保证这种重大案件的正确处理,又有利于它全面行使自己的职权,用更多的力量来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