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
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经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本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
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