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如下:
(1)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5)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
企业负责人指定。
(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