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
非法同居的法律规定如下:
1、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或者
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
婚生子女抚养和
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解决。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
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人的子女
送养他人的,应征求另一方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