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看以下三点,越有理推翻的几率越大
(一)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然后就是法律规定的自送在之日起三日内,是从送达的第二日开始计算三天的,不是从送达的当天开始算的,也就是说即便你是在7月20日收到认定书的,那你在7月24日提交
复核申请书也是
符合法律规定的。
你可以找些当时你签收事故认定书时在场的人证,证明你是在22日收到认定书的。目前的问题不是对方是否同意你们申请复核,而是交警部门能否接受你们的复核申请,如果他们接受了,那么对方再怎么说也是白搭,如果是交警用这个理由不接受复核就难办了。因为如果是交通故意想不让你复核的话,那他们送达认定书的时候就有可能是故意不让你签日期的。
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从实践总体上来说,推翻是很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