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仅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予以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书面通知复议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