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