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对伤者及时医治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交事故经过报告。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受伤(或中毒)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等。构成重伤事故的,由安监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处理。
二、接待举报:对前来举报事故单位的要热情接待,详细登记,对企业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事故报告。对于因医疗费用、伤者补贴等,双方发生争议的,填写《受伤事故案件送达书》及《工伤事故报告书》一并移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进入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三、事故调查:对立案调查的重伤事故,要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执行,要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责成事故单位将工商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事故经过报告等材料上报调查组。责成事故单位进行
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四、事故调解:对未造成伤残等轻微工伤事故,经过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安监部门予以调解处理、签字备案,减少诉讼程序。
五、事故处理:安监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单位做出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并执行。处理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及时上报,经查实,由区安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瞒报责任。事故结案后,将事故报告书等材料移交劳动仲裁机关。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者。对主动上报工伤事故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单位,从轻处罚,对瞒报、漏报事故的单位,对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时限:轻伤事故从接到报告起,到报送仲裁程序为止,工作时限为15天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重伤事故工作时限为6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