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法明确担保人身份的。在借条上签字时,只有名字,并未明确“担保人”三个字,也没有书写担保的内容,此时的签名也可能是见证人,无法肯定是担保人,因此,作为出借一方要特别小心哦。
(二)过了担保期的免责。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未借款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的,保证人将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3年。
如果已经过了保证期限,担保人可以抗辩,这种过期的情况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多的。
(三)
借款合同无效的,对应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比如借款合同系集资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而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会同步无效,此时,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仍可能根据过错情况承担部分损失。
(四)债务人变更,或债务延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担保人只对特定的债务人特定的借款时间承担担保责任,如果
债权人同意变更债务人或延长债务偿还时间,新的
债务人无力偿还或延长时间后债务无法清偿的,担保人免责。
(五)担保人的配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之债属于个人债务,于他人无关,因此配偶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