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并没有关于未婚同居期间债务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一般参照
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为同居生活实际需求所共同承担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2、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