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是从我国1979年老《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罪动机是“耍流氓”,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或者无事生非,目的主要不在于
故意伤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否则就属
故意伤害罪或者抢夺罪等罪名。
犯本罪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