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种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非法行使权力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国家机构执行。如果造成精神损害,应当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受害人的影响,恢复声誉,并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支付相应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