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的司法解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债权人所出具的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或是未举债配偶一方事后明确作出意思表示(签字或是口头)表示认可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认定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以个人名义以家庭日常生活为由向债权人所借的债务(比如:吃饭、租房、看病、供孩子上学、供房等支出),债权人至法院以债务共同债务起诉夫妻配偶双方,法院应予受理。此时,债权人所出具借条上的借款用途应注明用于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而且借款金额也应与债务人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相匹配。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针对超出债务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坚持以夫妻债务为由要求未举债一方共同承担,法院将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仔细考量债务人日常生活支出的范围有哪些,以此来确定夫妻需共同承担的债务具体数额为多少。这种情况下,证明夫妻日常生活开销的举证责任会分配在未负债的配偶一方,由其举证证明夫妻日常生活的合理支出是多少,供法官参考判决。
如果债权人坚持认为出借债务全部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让
夫妻共同承担,此时举证债务就会分配给债权人一方,由债权人负责证明这些债务确实全部用于了债务人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实践中,这部分其实较难证明,因为债权人作为外人很难了解债务人夫妻生活中钱的具体支出走向,此时只能申请法院调查夫妻俩的帐户交易明细以查找钱款走向的蛛丝马迹),或是举证证明该债务夫妻俩均知情并表示同意(实践中,债权人一般会以电话录音、短信或微信作为证据以证明中未负债一方对债务的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