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对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不保护“结构+方法”的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