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
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