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2号,简称《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该规定采用“继续有效”的表述,虽然可以从侧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的态度,但是“继续有效”的表述在字面上并不能理解为“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直接行使抵押权”;另外,该规定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仍无法在一般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案件中直接援引适用。这就是有抵押权债权的转让我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