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债务为
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
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7、管理或成就夫妻
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8、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9、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