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议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
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点审查担保情况后,几乎百分之百同意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公安机关在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交通警察几乎都会建议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否则会解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事故车辆的扣留,人民法院审查受害人申请之后,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对此往往不能理解,认为赔偿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车,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对方当事人找了关系、走了后门,误解法官办案不公,埋怨社会风气不正。
依照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定条件来分析,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担保一般都能做到,事故车辆似乎也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受害人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自以为也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事故车辆好象都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所以对于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问题,我的答案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