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的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最大优点在于,检察机关拥有与行政机关抗衡的能力。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而且必须监督制约政府执法守法,防范政府行为脱离公共利益的目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并不局限于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的审判监督,还包括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监督。
2.社会团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具有把保护公共利益作为主要职能的社会团体的出现,是现代国家行政权力不断扩张后必然出现的结果。
3.公民法人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针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或
行政不作为,
提起公益诉讼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
4.行政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将行政机关也列入到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行政主体联合执法的过程中,某一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对于该利益的侵害又没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了维护被侵害的公共利益而允许联合执法的其他机关在其履行了相应的告知程序,但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仍不停止或不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时,允许该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起诉实施侵害的其他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