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二、该条“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
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争议,之所以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标的便于该地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也为了便于该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
三、如果将涉及
不动产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均列为不动产纠纷应属超出该条的文意范围。不动产纠纷情况是复杂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涉及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不应适用专属
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