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贪污罪共犯包括以下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二十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
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
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