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世年月日、出世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可否受过刑事处罚,
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职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诉讼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能够概括叙写。
(四)诉讼的根据和借口,包括被告人冒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要求,共有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不能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纪制作诉讼书,并在诉讼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导致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能够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诉讼书,并在诉讼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