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个人和组织享有
遗产继承权:遗嘱中提到的个人或组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以及胎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