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的种类有:
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长诉讼时效,是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
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三种情形: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指在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但不得超过20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