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
离婚分割财产时,发现有未到期的债务时,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根据夫妻的约定是由一方负担的,则为该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以此约定是为了逃避债务,那么该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该债务仍然为
夫妻共同债务。
(二)未到期的债务是一方为个人目的挥霍而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
(三)未到期的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为家庭成员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
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此外,夫妻双方均同意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清偿债务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如果夫妻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则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这部分财产保留下来,到期限后再清偿;或者平等分割债务,在到期限后由双方各自清偿其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