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
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或者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