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
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
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