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报销说明
(一)东莞生育保险异地报销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1)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2)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职工
参加社会保险,除了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外,还享受生育津贴补助。
二、异地生育报销程序
以广东省深圳市
(3)为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异地生育后社保报销程序如下:
(一)准备申报材料
1.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深圳市生育
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收原件);
3.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报销住院费用时需提供出院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