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申请人的资格
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须是
交通事故当事人。
当事人的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人。事故当事人是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
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现。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享有,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二、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申请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